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用水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场所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交所组织开展的用水权交易,所称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用水权交易的各类交易主体,以及水交所会员、结算平台等交易服务相关参与方。
第二章 信息保密
第三条 水交所及交易参与人对以下信息予以保密:
(一)单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
(二)商业秘密;
(三)水交所明确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水交所加强对交易记录及交易参与人身份资料等信息的安全保存。
第五条 水交所及交易参与人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利用其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水权交易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对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方可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其中,涉及水交所泄露信息的,应立即查清泄露原因,商相关方采取补救措施,追究泄密人员责任;泄露水交所信息的,水交所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三章 公平交易保护
第七条 水交所将保护公平交易作为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用水权交易规章制度,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
第八条 水交所尊重交易主体的交易意愿,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九条 水交所建立交易保证金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交易主体资金安全和交易公平。
第十条 交易主体不得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以操纵市场价格、欺诈、串通、商业贿赂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平交易、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水交所立即纠正,采取暂停交易或其他适当措施,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水交所加强自律管理,在提供用水权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严禁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规使用交易系统;
(二)向水交所进行有关业务咨询;
(三)对水交所工作提出建议;
(四)水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水权交易规章制度;
(二)保证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三)保守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四)及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对通过交易账号发出的一切指令以及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水交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妥善处理合理诉求。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在水交所进行用水权交易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可根据水交所交易纠纷调解规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和水交所等相关方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办法(试行)》《中国水权交易所公平交易保护办法(试行)》《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