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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24-11-01 14:54:53

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16年发布,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维护用水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各类用水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455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主体、其他交易相关方、水交所及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交所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规范交易管理。

第四条 水交所用水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保证金、风险准备金、风险审核、风险警示、黑灰名单等制度。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水交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主体按照水交所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交易申请、竞价、签约等担保。

第六条 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匹配成功后退出交易程序的,水交所从交易保证金中扣减手续费。

第七条 保证金退回前,交易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交易相关方或水交所造成损失的,保证金可用于补偿利益受损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继续向过错方依法主张赔偿责任:

(一)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三)放弃签订交易协议;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主体不能履行义务从而放弃签订交易协议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该交易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其他交易相关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八条 水交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以及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所致亏损。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交所可动用风险准备金:

(一)用水权交易市场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由于地震、火灾、水旱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网络、通讯、交易系统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三)可能对用水权交易市场、水交所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动用后,水交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章 风险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水交所实行风险审核制度,依法依规对交易主体提交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交易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水交所对交易协议明确的交易要素的完整性及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交易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四条 水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对用水权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识别、预警,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及其他交易相关方书面说明情况、发布警示公告等措施。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交所可要求交易主体及其他交易相关方书面说明情况:

(一)交易可能存在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等情形;

(二)接到交易利益相关方投诉;

(三)水交所认定交易异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水交所核实认定交易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发布警示公告,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黑灰名单制度

第十七条 水交所实行灰名单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主体将被纳入“灰名单”,实施重点监控:

(一)违反水交所交易相关规则;

(二)多次被列入异常交易;

(三)存在违约行为;

(四)列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录;

(五)水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水交所实行黑名单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禁止开展交易:

(一)多次违反水交所交易相关规则,情节严重;

(二)恶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阻碍用水权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水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水交所可采取冻结交易账号、限制资金划转等措施:

(一)交易价格异常;

(二)交易主体及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交易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风险;

(四)水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水交所根据异常情况核实结果,相应采取后续有关措施。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水交所可采取暂停交易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二)发生交易纠纷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水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异常情况消除后,水交所及时恢复或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异常情况,水交所对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水交所遵循合法合规、快速高效的原则处理以下突发事件:

(一)发生地震、水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

(二)全国水权交易系统遭受恶意攻击或突发技术性故障;

(三)出现负面舆情,严重影响水交所声誉;

(四)水交所认定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水交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责任、程序、措施、预演等,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水交所相关人员应坚守岗位、严守纪律、服从调度,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行动,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不利的,以及未经授权散播与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有关的信息的,水交所严肃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