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16年发布,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会员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455号)、《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水交所会员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水交所对会员实施分类管理。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交易客户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服务会员可按照与水交所的约定,协同开拓用水权交易市场,引导和组织交易用户进行交易,提供交易论证、咨询研究、水权抵质押服务等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交易客户会员一般为用水权交易大户。
第六条 水交所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申请成为水交所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水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于5个交易日内签订会员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入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及《中国水权交易所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应当指定会员代表一名,负责与水交所沟通协调业务往来。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水交所提供的场所、设施,获取交易有关信息和服务;
(二)按照约定开展业务获得水交所的业务支持;
(三)参加水交所有关培训及交流;
(四)在水交所网站展示会员信息;
(五)水交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水交所规章制度;
(三)履行与水交所约定的相关职责;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
(五)接受水交所的监督管理;
(六)水交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交易服务会员收取3万元入会费。其中,专门推广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会员免收入会费。水交所根据交易推广及服务成效采取服务费分成、现金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在协议中明确。
对交易客户会员收取1000元入会费。交易客户会员可以享受服务费优惠、专属咨询服务等。
会员与水交所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水交所适时对入会费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会员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水交所每年评选出执业规范、诚信、业绩突出、市场开拓积极的优秀会员在水交所网站予以表扬。
第十四条 发生如下情形,会员应及时向水交所报告: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水交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交所可根据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侵害交易主体利益;
(二)不履行会员职责;
(三)违反水交所相关规则;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应向水交所主动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可向水交所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入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