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2016年发布,2020年第一次修订,2021年第二次修订,2024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用水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455号)、《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开展的用水权交易涉及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手续费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主体在水交所受理用水权交易申请并审核通过后,于5个交易日内将保证金缴入水交所在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的独立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第四条 除提供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保证金缴纳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条 保证金缴纳比例一般为挂牌价款或协议价款的10%。其中,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主体无需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主体应于交易协议通过审核后5个交易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存入结算账户。水交所在确认交易价款入金并在转让方申请提取价款后完成资金交割。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可分期付款。
第七条 交易主体委托第三方代收或代付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方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需加盖组织公章;委托方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按指印。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水交所退回或扣除保证金:
(一)退回全部保证金的情形:
1.系统匹配不成功;
2.成交后不以保证金冲抵交易价款。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情形:
1.交易主体给交易相关方或水交所造成损失;
2.存在违规违约行为。
(三)水交所认定的其他应退回或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第九条 水交所制定交易服务费、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中国水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区分交易方式,根据成交金额分档计收,其中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免收;对系统匹配成功,但放弃交易的收取手续费。
交易主体与水交所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