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纠纷调解办法
(2016年发布,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在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开展用水权交易发生的交易纠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455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交易主体在水交所进行用水权交易活动中认为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情形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发生交易纠纷时,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水交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水交所交易纠纷调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调解申请
第五条 纠纷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纠纷相对方;
(二)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未被提请仲裁或诉讼;
(四)纠纷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五)水交所认为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纠纷调解,申请人应向水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交易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三)水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七条 水交所收到调解申请并核实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水交所视情况采取现场调解或视频调解方式。
第九条 水交所在纠纷调解开始前7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第十条 纠纷调解一般程序为:
(一)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陈述;
(二)水交所进行调解;
(三)水交所提出调解意见,形成调解意见书,当事人签章确认,调解完成。
当事人拒绝签章的,调解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 调解意见书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
(二)调解事由;
(三)调解意见;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水交所调解人员与纠纷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水交所调解人员与纠纷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三条 纠纷调解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 调解结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记录用水权交易纠纷调解有关情况,以备查阅。水交所妥善保管纠纷调解相关材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调解意见书签章确认后当事人拒不执行,造成水交所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