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
(2016年发布,2020年第一次修订,2024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水权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交所组织开展的用水权交易。交易主体(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水交所及其会员、结算平台等交易服务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四条 水交所为用水权交易提供场所,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包括WEB端和APP,以下简称系统)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申请、交易审核、交易匹配、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等交易全流程服务。
第五条 交易品种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含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非常规水资源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交易日原则为每周一至周五,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第八条 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三章 交易
第九条 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限时竞价、水权回购,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系统签约成交,或交易主体通过系统申请挂牌卖出或者买入,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根据挂牌申请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
单向竞价指交易主体申请挂牌卖出或买入,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背对背”一次或多次竞价,系统匹配成交。(“背对背”指在竞价阶段应牌方的信息及报价未被系统公布,各应牌方无法通过系统得知其他竞争者信息。)
限时竞价指交易主体申请挂牌卖出或买入,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公开竞价,系统匹配成交。
水权回购指受让方申请挂牌以一定单价买入,多个意向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应牌卖出,系统匹配成交。
第十条 交易主体通过系统进行挂牌、应牌申请。不需挂牌的,交易双方通过系统提交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挂牌申请应明确交易水量、单价、期限、水源类型及报名期限、应牌期限、交易方式、是否接受全部或部分水量应牌、其他要求等。
第十二条 应牌申请应明确应牌水量、单价等。
第十三条 采取单向竞价和限时竞价的,应牌买入的报价一般不低于挂牌单价,应牌卖出的报价一般不高于挂牌单价;采取水权回购的,应牌方根据挂牌价应牌。协议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进行用水权交易,转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提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取自调水工程的可用水量等批复文件;
(二)进行取水权交易,提供有效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盖章的《交易申请表》或批准交易的文件,其中公共供水管网用户提供用水权凭证或用水指标文件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提供主管部门要求的文件;
(三)进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提供用水权属凭证或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的文件等;
(四)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品种提供符合规定的凭证或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水交所组织对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交易主体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水交所根据其申请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的,报名期限、应牌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交易日,其中单向竞价应牌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限时竞价应牌期限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八条 除协议转让外,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水量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交易匹配。
价格优先:对挂牌受让,系统优先选择报价低的应牌方;对挂牌转让,系统优先选择报价高的应牌方。
水量优先:相同报价下,系统优先选择竞拍水量多的应牌方。
时间优先:相同报价、相同水量下,系统优先选择报价时间在前的应牌方。
第十九条 系统匹配成功,交易双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系统签订协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须协商一致并向水交所申请延期签约,否则视为放弃交易,水交所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二十条 交易协议通过审核后,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按结算规定及协议约定,于5个交易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缴入水交所指定结算账户,系统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一条 水交所制订交易服务费、手续费收费标准,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水交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交易行情、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水交所管理和发布各类信息,依法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水交所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灾备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交易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交所、会员和结算平台不得泄露从用水权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水交所签订协议的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水交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交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主体应根据水交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用于应对违约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应在交易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水交所组织交易前,将保证金缴入指定结算账户。其中,挂牌方、应牌方应分别在发布挂牌公告前和应牌前缴入,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在签约前缴入。有以下情形的,水交所退回或扣除保证金:
(一)系统匹配不成功的原路退回保证金;
(二)成交后不以保证金冲抵交易价款的原路退回;
(三)交易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扣除保证金;
(四)水交所认定的其他应退回或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水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必要时可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防范化解交易风险。对于交易价格异常、潜在重大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应同时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水交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交易服务费等计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用于为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以及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水交所可以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水交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水交所可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水交所决定。
因异常情况水交所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水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水交所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交所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交易客户会员。
交易服务会员可按照与水交所的约定,协同开拓用水权交易市场,引导和组织交易用户进行交易,提供交易论证、咨询研究、水权抵质押服务等相关专业服务。
交易客户会员一般为用水权交易大户,可以享受服务费优惠、专属咨询服务等。
水交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使用水交所提供的场所和设施、获取交易有关信息和服务、按照约定开展业务获得水交所的业务支持,以及参加有关培训、交流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交所规章制度,履行与水交所约定的相关职责,以及水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会员代表一名,负责与水交所沟通协调业务往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交所可根据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侵害交易主体利益;
(二)不履行会员职责;
(三)违反水交所相关规则;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交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组织开展的用水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交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交易主体及会员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与用水权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四)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交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交易主体、会员提交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要求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三)对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五)水交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等交易参与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水交所责令改正,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醒、警告;
(二)暂停或限制相关交易;
(三)暂停或限制相关业务;
(四)取消会员资格或终止相关业务。
第四十一条 水交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及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或者妨碍调查的,水交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水交所发现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及其他参与者在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三条 水交所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接入北京市登记结算平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规范交易管理。
第八章 争议处置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主体、会员、结算平台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业务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水交所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申请水交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水交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主体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水交所报告。水交所可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水交所结合实际适时修订本交易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