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公开交易
2020-09-28 16:25:53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向水交所提交《水权交易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所在灌区、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和挂牌价格,在水交所网站公告。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还需提供报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公布灌区用水权交易指导价的,挂牌价格应当执行。
水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得交易资格。
水交所依据《水权交易申请表》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为5日。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终止公告。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终止公告。
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交易对象的,采取协议定价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单向竞价方式。
交易双方向水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直接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无需签订交易协议。
通过水交所保证金账户结算的,水交所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办理结算。
交易完成后,由水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主体持水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向灌区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灌溉用水指标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