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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交易——公开交易
2020-09-28 16:25:04
  1. 交易主体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取水许可证、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等材料。交易主体为受让方的,还应在15日内向水交所缴纳保证金。

  2. 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发〔2016〕156号)的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 水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

  4. 水交所依据《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所网站公告。信息公告(挂牌)包括标的、交易条件、价格、保证金设置等。

  5.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45日。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终止公告。

  6.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终止公告。

  7.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交易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中止公告。

  8. 挂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期限可由水交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可正常进行后,或者交易主体提出恢复挂牌的,水交所及时恢复挂牌。

  9. 中止挂牌后又恢复的,累计公告期应不少于45日,且继续公告期不少于20日。

  10. 信息公告期满后5日内,水交所将交易对象情况告知公告方。

  11.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协议定价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单向竞价方式。

  12. 水交所在确定交易对象后组织签订交易协议。

  13. 交易双方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收费标准向水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

  14. 交易协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通过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的,受让方通过结算账户分期分批支付。

  15. 受让方签订交易协议后要及时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保证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

  16. 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作交易价款,余款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通过交易结算账户支付。

  17. 水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日内,向双方出具《水权交易鉴证书》。

  18. 交易主体持交易协议和水交所出具的《水权交易鉴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权变更。

  19. 保证金的退回。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的,水交所于10日内返还保证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返还;受让方已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竞价活动,或者参与竞价但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已取得受让权的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或者不履行交易协议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