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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7-01 11:04:39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甘肃省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通过开展不同类型的试点,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

二、试点任务

水权试点重点围绕以下三项内容开展工作:

(一)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

探索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式方法。 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对已经发证的取水许可进行规范,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将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落实到取用水户。

(二)开展水权交易流转

因地制宜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积极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平台。

(三)开展水权制度建设

出台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等方面的制度办法,明确确权登记的方式方法、规则和流程,建立水权交易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明确确权登记与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对象与监管内容等,保障水权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三、试点时间、范围及重点内容

试点时间按2——3年安排。

综合考虑水权试点的代表性、地方积极性、工作基础等,试点范围及各试点的工作重点如下:

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开展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以及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的用水指标分解;在用水指标分解的基础上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建立确权登记数据库;开展确权登记制度建设,在已列入立法计划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中纳入确权登记等内容,并出台专门的确权登记政策文件。在确权登记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

2、江西省:重点是选择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条件相对成熟的市县,分类推进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对已经发证的取水许可进行规范,对取用水户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结合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取用水户水权进行确权登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3、湖北省:重点在宜都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摸底调查农村集体经济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水资源量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已经完成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水库、水塘等,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出台农村集体水权确权登记的有关制度办法,对确权主体、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开展跨盟市水权交易。开展巴彦淖尔与鄂尔多斯等盟市之间的跨盟市水权交易;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平台,对已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交易中心,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交易平台的运作机制和方式;探索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定价、第三方影响评价等机制。

5、河南省:重点开展跨流域水量交易。开展河南省内处于不同流域的地市间水量交易,包括年度水量交易,以及一定期限内的水量交易;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交易规则、风险防控机制等。

6、甘肃省:重点在疏勒河流域开展行业和用水户间水权交易。 以疏勒河流域为单元,统筹考虑疏勒河流域上下游和生态用水需要,开展流域水资源分配和确权登记;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平台;开展灌区内农户间、农民用水户协会间、农业与工业间等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开展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明确可交易水权范围以及交易的方式、价格、程序、监管等,保障农业和农民用水权益,并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7、广东省:重点在东江流域开展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以已有的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为依托,组建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合理制定水权交易规则与流程;引导鼓励东江流域上下游区域与区域之间开展水权交易;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体系,在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建立水权交易的资格核查、账户注册、交易形成、价格确定、金额结算、信息公开和争议调解等相关交易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水权交易监管体系,维护水权交易市场秩序。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水权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水资源司、政策法规司牵头负责,各有关司局及相关流域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发展研究中心作为试点工作技术支撑单位。

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试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试点地区应当成立水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保障工作经费。

水利部会同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评估、验收和经验推广。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编制试点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总体要求、试点任务和内容,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水权试点方案,于2014年8月底前报我部审查。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预期目标、总体思路、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组织实施、责任分工等,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方案审批

试点方案由水利部和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批复,争取 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试点方案批复工作。

(三)实施管理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督查制度, 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水利部与试点地区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对试点地区进行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切实起到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的作用。



水利部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