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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5-03-07 17:00:00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发挥国家水网综合效益,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间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各受水区省(直辖市)依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分配水量。各省(直辖市)根据管理实际将分配水量进一步明晰到市、县。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省(直辖市)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县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交易结果变更调整省内中线水量调度安排。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转让或受让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跨省(直辖市)用水权交易,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各市县交易需求,统一申请交易。

  第六条 交易水量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结余,跨省(直辖市)交易期限不超过调度期。交易水量计算标准原则上以受让方取水口门为准,具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

  第七条 交易主体应强化在线计量设施建设,交易应具备监测计量和水量交割条件,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流量控制要求。

  第八条 跨省(直辖市)的用水权交易,交易双方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后提出交易申请。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综合考虑工情、水情等因素,对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是否可行提出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通过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

  第十条 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申请表。列明基本情况、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取水口门等信息。

  (二)权属证明材料。转让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分配指标的批复文件、调度计划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跨省(直辖市)用水权交易,交易双方提供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 匹配成功的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水量、期限、价格、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在签订交易协议后,交易主体按协议约定,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后,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取得交易鉴证书后,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并将交易结果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同步推送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和水量调度相关信息系统。其中,跨市、县交易报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直辖市)交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交易结果抄送至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用水权交易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变更。涉及月度计划调整的,通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会商机制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用水权交易结果做好水量调度交割,将相关监测计量数据传输到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全国水权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用水权交易双方必须服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九条 在交易期限内,交易水量占用转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分配水量,不占用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分配水量。

  第二十条 用水权交易应符合用途管制要求,不得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不得挤占受水区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切实守好民生安全和水安全底线。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权交易监管,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规性等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